平潭綜合實驗區關于促進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2022-01-06 11:53:18 來源:平潭網平潭綜合實驗區
關于促進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條 為開啟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一島兩窗三區”建設新征程,聚焦文旅經濟、數字經濟、海洋經濟、外向型經濟、高端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等經濟業態,切實增強招商引資實效,全方位推動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驗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適用本措施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方向、生態環保要求,不含特許經營類、房地產類、資源開發類、風力發電類、股權投資類、基金類企業和從省內其他地市引進的產業項目。
(二)在實驗區登記注冊,在商務營運中心、新興產業園等園區具有實際辦公場所,依規納統,依法納稅且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達500萬元及以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在實驗區內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四)在實驗區擁有至少一種實體業務,包括不限于研發、物流、貿易、客服、結算等業務:
1.研發業務,有明確的研發領域及項目,必備的儀器、設備及人員投入,可形成產品、技術、專利等研發成果;2.物流業務,從事物流活動且具有運輸、存儲、流通加工、物流信息處理等功能,可形成運輸車次、貨物重量、運單量等反映業態發展情況的指標;
3.貿易業務,從事境內外商品與服務買賣,可形成單數、重量、合同、結算金額等反映業態發展情況的指標;
4.客服業務,從事顧客意見處理、需求分析等事務,可形成從業人員、顧客意見反饋等反映業態發展情況的指標;
5.結算業務,從事訂單、合同等資金結算處理,可形成賬戶設置、資金結算量等反映業態發展情況的指標。
如有其他實體業務,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區分管領導同意后納入。
第三條 升規入統獎勵
(一)對入統的建筑業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其中,年產值達到納統標準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5萬元獎勵;達到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25萬元獎勵;達到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獎勵;達到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達到20億元以上的,給予150萬元獎勵。
(二)對升規入統的服務業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50萬元的獎勵,其中,年營業收入達到納統標準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25萬元獎勵;達到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獎勵;達到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達到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給予150萬元獎勵;達到20億元以上的,給予250萬元獎勵。工業企業、航運業企業升規入統獎勵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三)對升限的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50萬元的獎勵,其中,年銷售額達到納統標準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5萬元獎勵;達到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25萬元獎勵;達到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獎勵;達到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給予150萬元獎勵;達到20億元以上的,給予250萬元獎勵。
對年度營業收入、銷售額等達到30億元以上的,且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較大的企業,升規入統獎勵可適當上浮,由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區黨工委、管委會“一事一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條 企業擴大規模獎勵
企業納統后,建筑業產值或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服務業營業收入、批發業及零售業銷售額、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航運業運輸總周轉量、金融業人民幣存貸款余額等年度增速達到1%以上、5%以下的,獎勵25萬元;年度增速達到5%以上、10%以下的,獎勵50萬元;年度增速達到10%以上、15%以下的,獎勵75萬元;年度增速達到15%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一)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所約定的投資強度要求的,項目竣工投產后,根據項目年度固定資產完成情況,按照單個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6‰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對當年新投產運行的設備工器具類投資給予補助。設備工器具類投資達到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獎勵設備工器具類投資額的1%;設備工器具類投資達到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設備工器具類投資額的1.5%;設備工器具類投資達到1億元以上的,獎勵設備工器具類投資額的2%,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科技項目獎勵
經推薦申報,對列入國家級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按照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補助管理規定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列入省級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按照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50萬元。
第七條 技術改造獎勵
引導企業圍繞設備更新、產品升級換代、先進技術(軟件)開發應用等實施技術改造升級,擴大先進產能規模。按照福建省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規定給予資助,對列入省級重點技術改造的項目,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50萬元;項目完工投產后且較上一年度實現營業收入正增長的,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50萬元。
第八條 人力資源獎勵
(一)常駐辦公人員生活補助。企業常駐辦公人員為本科及以上學歷,在實驗區繳納社保,且辦公時間達到180天以上的,按每人每年2萬元標準予以補助,每人補助時限為5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高管人員補助。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在實驗區繳納社保,給予2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人才補助。
第九條 辦公用房補助
(一)經區黨工委、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企業可按成本價購買金井灣商務營運中心園區內的國有寫字樓、標準廠房。
(二)企業租用金井灣商務營運中心園區內的寫字樓層作為辦公場所,面積為20平方米以下的,享受租金全額補助;面積為2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超出20平方米部分享受租金80%補助;面積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200平方米部分享受租金70%補助。
(三)企業租用實驗區國有資產類標準廠房、倉儲用房的,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補助。
企業辦公用房租金補助期限不超過5年,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在享受租金補助優惠期間,不得改變場所用途或將其轉讓、轉租。
第十條 外(臺)資獎勵
(一)支持外(臺)資實體項目落戶。對在實驗區落戶滿一年,且外(臺)資到位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的外(臺)資實體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專項扶持。外(臺)資到位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獎勵外(臺)資到位額的1.5%;外(臺)資到位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5000萬美元以下的,獎勵外(臺)資到位額的2%;外(臺)資到位額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外(臺)資到位額的2.5%。
(二)支持區內外(臺)資企業增資擴產。對新增外(臺)資到位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的已落戶外(臺)資實體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專項扶持,扶持標準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綜合效益考評機制
實驗區管委會設立促進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基金,列入區行政審批局的部門預算;組建綜合效益考評小組,成員單位含區行政審批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國資局、創新研究院等,辦公室掛靠在區行政審批局,具體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實行綜合效益考評等系列工作;設立區產業招商服務公司(暫命名),負責商務營運中心、新興產業園區等園區招商服務工作,與入駐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綜合效益考評內容;考評小組按年度實施綜合效益考評,次年度的第一季度內實施上一年度綜合效益獎勵(對于貢獻較大,有特殊需求的行業企業,經區黨工委、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可每季度或每月兌現一次獎勵),獎勵資金從促進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基金中列支,撥付給區產業招商服務公司,由區產業招商服務公司兌付給企業。
根據綜合效益考評工作需要,區直有關部門、駐嵐有關單位應支持提供相關指標數據。
第十二條 相關名詞界定:
(一)本措施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二)外(臺)資到位額,以企業當年FDI(外商直接投資)
認證數據為依據。
第十三條
企業已按實驗區其他產業政策認定并享受獎勵的,不得重復享受本措施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區經濟發展局會同財政金融局、行政審批局、創新研究院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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