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于印發《臺灣工程建設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21-12-30 21:23:32 來源:平潭網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于印發《臺灣工程建設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嵐綜管辦〔2019〕20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促進臺灣工程建設企業(以下簡稱“臺灣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有序發展,結合實驗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臺灣企業在實驗區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運等交建行業領域各類工程建設活動(除工程勘察活動以外)及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臺灣企業,是指取得臺灣地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并加入臺灣地區相應同業公會,企業法人注冊地在臺灣地區的綜合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筑師事務所等。
第四條臺灣企業在實驗區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國大陸地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省、實驗區的有關規定,不得開展違反相關規定的業務活動。
第五條臺灣企業在實驗區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實行企業備案制度,備案手續由平潭綜合實驗區臺胞臺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臺胞臺企中心)負責。未經備案者不得在實驗區開展工程建設活動。
第二章 備案流程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綜合營造業企業應當具有臺灣地區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乙等及以上資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建筑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綜合實力,并經過臺灣相應同業公會推薦(詳見附件1)后,方可申請企業備案。
第七條申請備案的綜合營造業企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筑師事務所的企業資信采認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頒布的無不良廠商紀錄和拒絕往來廠商資料名單,其中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資料名單的不得申請備案。
第八條臺灣企業備案手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到現場辦理。
第九條臺灣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時,應當向區臺胞臺企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臺灣地區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開業或登記證書復印本;
(二)企業資信證明材料(可為臺灣金融機構或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證明);
(三)企業派駐實驗區負責人的相關證件,該負責人應為該企業在職人員;
(四)提供派駐實驗區執業的執業技師、建筑師的證書或專業證照技術人員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所屬同業公會的推薦信或介紹信;
(六)辦理在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承諾書;
(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
其中,第(一)項至第(四)項材料的復印本,應當經過臺灣地區公證機關或民間公證人的公證,證明與正本相符。
第十條臺灣企業在承攬項目(即簽訂合同)后即到登記機關辦理在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在實驗區金融機構開設對公銀行賬戶,向稅務部門申請納稅登記,向區行政審批局申請社保、醫保登記。臺灣企業應當在辦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區臺胞臺企中心提交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證明、負責人的相關證件等資料。
第十一條區臺胞臺企中心在受理企業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頒發《臺灣工程建設企業進駐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備案(延期)手冊》;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條企業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臺灣企業需要繼續在實驗區從事建筑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區臺胞臺企中心申請辦理企業延續備案手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三條臺灣企業在實驗區承攬業務的范圍,應當與臺灣地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所明確的范圍相同。
(一)綜合營造業。可以承攬實驗區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港口與航道等工程施工總承包,乙等資質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的單項合同額不得超過2000萬元。
(二)建筑師事務所。可以從事實驗區內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監理、招標代理、工程咨詢等業務,資質不定等級。
(三)工程技術顧問業。可以從事實驗區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港口與航道、風景園林、建筑裝飾等工程設計、監理、工程咨詢、招標代理和項目管理等業務,資質不定等級。
第十四條臺灣企業在實驗區內承攬業務時,人員配備和業績要求以大陸地區規定為準。其中人員可以由經職業資格采信的臺灣專業人員或大陸地區技術人員組成,業績可以采認臺灣地區相同類別、同等及以上規模業績。
第十五條臺灣企業提交的工程業績佐證材料應為發包單位給予的項目合同、完工證明或完成證明書等,復印件應當經過臺灣地區公證機關或民間公證人的公證。
第十六條臺灣企業在辦理企業備案手續后,可以依法參與實驗區內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也可以多家組成一個聯合體,或與大陸地區施工企業組建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與實驗區內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與大陸地區施工企業組建聯合體投標時,業績可以采用雙方業績,信用分按照較高一方執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區交通與建設局負責進駐實驗區的臺灣企業的管理,并對臺灣企業在實驗區內從事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臺灣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企業在實驗區開展業務情況書面報告區交通與建設局。報告應包括上年度承接項目情況,并提供工程合同復印件。
第十九條臺灣企業在實驗區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由本企業負責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條臺灣企業在實驗區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執行中國大陸地區工程建設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臺資獨資或控股開發建設的項目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內臺商獨資或控股開發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閩建筑〔2015〕17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臺灣企業配備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企業的備案人員,并應當與投標文件所列人員保持一致。項目負責人除有死亡、離職、委托人要求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一般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區交通與建設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實驗區內臺灣企業建筑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采用有效方式,對臺灣企業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技術人員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臺灣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臺胞臺企中心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備案申請或者延續備案申請。已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予以撤銷。撤銷時,未完成的項目必須繼續完成。
(一)因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備案的;
(四)偽造企業備案手冊的;
(五)出具虛假成果文件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中國大陸地區法律法規和省、實驗區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鼓勵臺灣企業參加實驗區相關的行業協會或者組織,并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交通與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臺灣工程建設企業進駐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延期)手冊.docx
最熱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