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送達地址確認書”簽字前需確認這些信息
2021-05-12 09:01:03 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融媒體中心 作者:融媒體記者 黃珊 通訊員 施琳燕“我的案件怎么按撤訴處理了,我沒有收到繳費通知,我現在要交訴訟費!”張某在平潭法院立案繳費窗口情緒十分激動,到底是什么情況呢?原來,張某因與林某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因張某未在七天內及時交納案件訴訟費用,該案按撤訴處理。但張某表示并沒有收到法院的繳費通知。
普法故事
2021年初,張某因與林某民間借貸糾紛向平潭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工作人員經征詢張某同意后將該案轉入訴前調解。同時,張某閱讀了《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和相關送達告知事項后簽字確認。但在訴前調解階段,因雙方對調解方案爭議較大,調解不成,該案轉入登記立案。
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收到案件后,即對案件立案登記,但撥打張某在《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預留的手機號碼一直未能接通,故工作人員按照張某提供的地址,以郵寄的方式向張某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但郵件被退回,郵政人員在改退批條上的“退回原因”一欄中記載“原寫地址無人居住、電聯無人接聽”。
對此,張某表示這段時間在外務工,所以才沒有收到法院的通知。
法官說法
該案中,平潭法院通過法院專遞的形式向張某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郵寄地址、聯系方式均與張某本人簽字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中的地址、聯系方式完全一致,郵局改退批條顯示“原寫地址無人居住、電聯無人接聽”,且張某未能證明送達過程中其沒有過錯,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對該案裁定按撤回起訴處理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法官提醒,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時,應當提供自己的準確、詳細、可收悉的地址及聯系方式,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判、執行等不同訴訟程序中或者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確認過不同的送達地址,以其最后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法院準備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也詳細介紹了填寫地址時應注意的事項。受送達人在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一定要認真閱讀告知事項,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填寫準確無誤的送達地址,若地址變更,應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故意不提供準確的地址或提供的地址變更后不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文書被退回,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與實際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責任編輯:林斯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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