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進一步加快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實施細則(節選)
2021-12-30 21:23:31 來源:平潭網平潭綜合實驗區進一步加快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實施細則(節選)
嵐經發[2020]405號
第四章 建設經費及運行經費補助
第十六條 對通過區經濟發展局認定并被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研發平臺”證書的單位,根據其綜合評價等級:A類、B類和C類,分別一次性給予60萬元、45萬元和3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 對通過區經濟發展局認定并被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證書的具有獨立法人性質單位,根據其綜合評價等級:A類、B類和C類,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5萬元和2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
第十八條 對通過區經濟發展局認定并被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證書的具有獨立法人性質單位,根據其綜合評價等級:A類、B類和C類,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8萬元和5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
第十九條 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對由臺資企業或臺灣同胞在實驗區出資參與設立的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在同等條件下獲得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任一建設經費補助的,在補助標準基礎上予以上浮50%進行獎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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