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小嵐”稅務熱點問題解答
2025-04-18 09:54:40 來源:平潭網“稅小嵐”稅務熱點問題解答是平潭稅務部門于第34個全國稅收宣傳月期間,精心策劃并持續推出的一個欄目,致力于通過簡潔明了的問答形式深入淺出地解析各項稅費政策以及具體辦稅操作流程。
這一期稅小嵐同學根據納稅人繳費人的反饋,收集整理了一篇個人所得稅熱點問答,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我是會計人員,每年都需要進行繼續教育,是否可以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答: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需要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范圍內的,可以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會計人員每年進行的繼續教育,不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范圍內,因此,不可以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2.這個月預約辦理了綜合所得稅匯算,今年工資比去年多了將近一半,為什么綜合所得匯算反而沒有去年退的稅多?
答: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減免稅額-已預繳稅額。
因此,您需要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確認應補(退)稅額。年度匯算退(補)稅情況不僅跟收入有關,還跟各項扣除項目、預繳稅額等都是息息相關的,具體需要根據您全年的申報的各項數據綜合進行判斷。
3.我們兄妹四個,我是老大,另外三個都是妹妹已經出嫁,實際是由我一個人負責贍養我的老父親,請問我是否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務院關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發〔2023〕13號)的規定,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500元。
4.我公司今年招了一個臺灣員工,目前簽的合同是兩個月,要怎么計算代扣個稅?如果后面續簽合同,他在大陸的天數超過183天的話,要改成按居民給他代扣嗎?前期已經按照非居民申報的,是否要更正申報?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預計為非居民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月代扣代繳稅款,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5.我在企業上班,還開了家個體戶的店,我現在有住房貸款和子女教育兩個專項附加扣除,可以一個放在工資里扣,一個放在個體戶經營所得中扣除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條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發生的不同的扣除類別可以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分別扣除,比如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分別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分別扣除。但上述扣除類別的內部項目,比如專項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不可再拆分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中分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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