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擅改房門朝向 鄰里對簿公堂
2020-12-02 08:49:28 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融媒體中心平潭網12月2日訊(融媒體記者 楊詠林 通訊員 魏小燕)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和諧的鄰里關系能帶來更多生活上的幸福感。然而,近年來,因鄰里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案子并不少見,不久前,平潭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件。
普法故事
小林(化名)家住平潭某小區01單元,鄰居東東(化名)住在02單元。東東將家中入戶門由原先的向內開改成了向外開,小林認為這對自己正常通行造成了影響,東東也堅持房門往哪個方向開是自己的自由。雙方各執己見,于是小林便向實驗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投訴。
不久后,實驗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東東未經審批擅自將大門外開,侵占公共空間,違反《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但東東并未執行。
鄰里雙方再次產生爭議,小林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東東將房屋入戶門朝向改為向內開。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東是房屋所有人,有權對入戶門進行合理適當改造,但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從責令整改通知書、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東東對房屋入戶門朝向的變更已經對小林的正常通行造成影響,同時也侵占了公共空間。故小林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使用權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古人言:“ 千里家書只為墻 ,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大家在處理鄰里關系時,應堅持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和諧新社會,應追求宜居溫馨的環境,鄰里之間更應有寬容友善的氣度。
法律課堂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陳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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